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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站流媒体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网站经营流媒体业务,对于提高网民的粘度和网站的知名度,带动网站其他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从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的流媒体业务经营情况来看,目前主要经营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画和音乐等。流媒体业务作为中国电信互联星空品牌的子产品,在面向市场推广中,得到了用户的肯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在经营中涉及流媒体经营的行政许可、版权使用和播放内容合法性审查等问题。如何规避流媒体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使流媒体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本文就此以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作出一些分析,并提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流媒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流媒体业务经营归属多个行政部门监管。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活动”,需要取得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就包含了“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这一项。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星空福建网站上经营流媒体业务,属于以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获准许可经营的范畴,需要取得多个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应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通信行政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许可证,如果证照不全,会有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二)流媒体业务经营中的版权侵权风险。目前,流媒体内容的来源主要是由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方提供,而合作方对其所提供的流媒体内容所享有的版权大部分是非自主版权,而是来自前一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使用权。从合作方提供的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来看,协议中并未明示约定合作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以相同使用方式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此可见,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经营的这部分流媒体的版权存在瑕疵,容易引起版权纠纷。而在实际经营中,已发生多起第三人对经营流媒体内容主张版权的事件。(三)流媒体内容不合法的风险。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另外,《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目前,互联星空网站在经营流媒体的影视剧范畴中,提供流媒体源的合作方并未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于从境外进口的影视剧,亦未提供国家文化部的内容批准书;互联星空福建网站发布这类影视剧有涉嫌违法的风险。例如,湖南某网站就因经营流媒体影视剧,在形式审查上,因蔬于防范,对内容又缺乏审看,导致黄色内容影视剧在网站播映,在网民举报经媒体暴光后,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使得网站经营也受到负面影响。二、防范网站流媒体经营中法律风险的措施(一)积极努力获取流媒体业务经营的各项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获准经营某一类业务的前置条件,也是企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为此,网站经营流媒体业务应当取得流媒体业务经营中尚缺的经营许可证。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前,业务部门曾经将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报给了广电部门,但没有获得证书。现在,组织架构调整了,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敦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的名义继续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二)严防版权侵权行为。加强对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的审核,完善流媒体业务合作协议。为保证网站流媒体源版权的合法性,对合作SP需提供所有上线流媒体节目合法有效的版权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授权人公章。授权书授权区域需包含福建省,并有明确授权在互联网上播映,且允许在除SP自有平台以外的合作平台上使用。在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方在提供的流媒体发生版权纠纷时,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方面应要求合作方承诺所提供的流媒体在版权上是合法的,不会造成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若因合作方的过错导致与著作权人版权纠纷,由合作方承担在版权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