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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应对补救专题讲义.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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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平广东惠州2010年7月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0年审批确认2008年资产损失120万元,则可以调整2008年亏损-20万元。并在2009年申报表附表四中反映。(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分析:企业年度所得应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填表时调减1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不能由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填表时调增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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