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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工作效率,保证物资采购的质量,促进学校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粤教装备[200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物资采购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的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范围第四条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后勤等设备;医疗器械、医疗用药品、实验耗材、教材、图书资料、水电物资、花草苗木、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物资及其它需要采购的物资等。第三章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备管理处是统筹组织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业务和学校分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二)组织校内招标工作,发布采购、招标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合同、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四)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组织物资验收;(五)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材料整理归档。第六条审计处职责:(一)对单价或批量五千元以上由学校采购的物资采购价格(政府协议采购价除外)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二)审核物资采购招标参考价或最高限价;(三)参与招标文件的修订,以及除政府集中采购外的校内招标全过程审计监督;(四)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监察处职责:(一)对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实施备案检查,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和监督招标(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实施;(二)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三)参与物资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第八条财务处职责:(一)根据采购计划,做好资金预算;(二)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三)对物资采购实行财务监督和组织绩效评价。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职责: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3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学校的物资采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和现场采购等。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所有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项目,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学校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没有落实资金的其它项目应先向学校(报校长办)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处将各单项或归类的物资采购,报学校审批和向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初稿)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第五章采购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设备管理处提出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第十六条设备管理处统一将单项采购申请或归类的采购申请,确定自行组织采购或批复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送审计处审核。所有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与。第十七条设备管理处须将采购申请、批准的采购方式、审计意见和采购结果等信息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含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其管理范围内如教材、图书资料、药品、花草苗木及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其他物资的采购工作,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必须报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采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或作出审批意见。第六章采购执行第二十条申请采购的单位必须提出物资采购的书面申请,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