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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菁华1篇).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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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4—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菁华1篇)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1振兴小学和宏达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如下条款:①由宏达公司为学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费为60元;②宏达公司应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务;③由振兴小学自己负责提供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宏达公司在完成任务后通知振兴小学,学校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付款提货。宏达制衣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定做任务后,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振兴小学来公司领取校服并交付货款,可校方在过了十多天才打来电话,说学校因为一直没有收齐学生的校服款,所以暂不能如期提货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货,等收齐了学生的交款再补交货款。宏达公司没有同意振兴小学的提议,坚持付款的同时才能提货。此后的两个多月,振兴小学也没有来付款提货。其间宏达公司曾几次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让学校来提货。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宏达制衣公司将这500套校服卖给了另外两家小学,共得款5万余元。宏达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费和保管费后,还剩余了2万多元钱,于是又电话通知学校来领取。学校在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宏达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把校服卖掉,便以宏达公司违约为由**到人民法院,要求宏达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们自己交付货款后再提取。本案涉及留置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学的理论,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以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宏达制衣公司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留置权的条款,但也没有约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4款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所以在本案中,宏达制衣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振兴小学一直不来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留置权并将定做物变卖,然后在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收的费用和合理支出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学校。同时,如果所得价款不足债权额的,宏达制衣公司有权继续向学校追偿其不足部分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菁华1篇)扩展阅读加工贸易合同: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菁华1篇)(扩展1)——加工贸易合同: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菁华1篇)加工贸易合同: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1编辑同志:20xx年12月,宏发建筑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一批价值60万元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公司按期将该批设备加工完成,而宏发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当我以对方不付款为由不予交货时,对方则认为我们无权扣留。请问:我公司有权扣留该批设备吗?读者:刘江刘江读者:你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你作为承揽人占有定作人宏发公司的建筑机械即属此例。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备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据你所述,你接受宏发公司的原料,然后为其加工成建筑设备,对理应及时付款。而宏发公司经营不善,无力付款,作为承揽方,你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64条对此作出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应当提醒你注意的是,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意味马上就可以处分对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由此可见,留置权中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以催告为要件,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物。对此,担保法第87条第1款已予以肯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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