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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培训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焦点一解读焦点二解读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2005—2008年案件一法院于2008年6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依法没收赃款13万元。提示:一是药械公司以行贿为目的,组织本人或家属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也作为受贿的费用;二是法院追溯受贿行为的年限较长,并非有的同志所说的近5年。案件二法院于2007年4月,判处设备科长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提示: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案件三法院于2007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提示:收受贿赂款物不管冠以任何正规的名称,其本质依然是受贿款物,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案件四法院于2008年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案件五法院于2007年9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3万元依法没收。案件六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提示:一是目前法院将行贿方的证言、证物作为重要的定罪依据;二是医药代表往往有被告受贿的详细证据,当检察院调查时,医药代表往往不会为医生保守秘密。案件七法院于2007年5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脏物依法没收。提示:一是非法收受的有价证券、实物等,与现金一样,均作为法院判刑的依据;二是回赠的物品,不能冲抵受贿的金额。案件八该科副主任辨称,曾经将其中5000元用于科室内同事参加学术会议的报销,若扣除这5000元,则达不到立案标准了。但是,经查其科室同事不是因公参加学术会议,故法院认定报销这5000元的行为,属于个人处分赃款的行为,不能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退赔的全部赃款依法没收。提示:个人私分掉的赃款,不能冲抵受贿的金额。案件九法院于2007年7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其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案件十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案件十一法院于2007年1月,判处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受贿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案件十二法院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免于处罚。2007年4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提示:根据上级纪委的有关精神,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纪处分将从重处理。案件十三法院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免于处罚。2007年4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提示:根据上级纪委的有关精神,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纪处分将从重处理。案件十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突出表现,可免于处罚。2008年7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赃款。提示:医药公司以行贿为目的,对医务人员旅游费用进行报销,也作为法院判罪的依据。案件十四法院认为,被告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于处罚。2007年4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赃款予以追缴没收。案件十五法院认为,被告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于处罚。2008年7月,法院判处其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小结一是上述案件涉案金额相对都不高,但是对其事业、家庭、生活、财产等都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风险成本极大。二是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暗地里没有人知道,检察院的侦破能力很强,行贿者关键时候也往往转为“污点证人”,纸终究包不住火的。三是受贿就是受贿,冠以任何名称也改变不了其受贿的实质,上述案件中,受贿的名称、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法院判决都作为受贿的依据。四是从案件情况来看,违法的不仅有医院领导、科主任,也有普通的医务人员、后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