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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的整改要求,立即开展全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环境质量的提升。同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X国土资发〔X〕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县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要求,以着力解决我县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为总目标,以修复山体、消除安全隐患、绿化环境、恢复生态为重点内容,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二)主要目标。通过对我县矿山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促进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改善,确保到X年全县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厘清权利和义务,督促责任主体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确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二)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化矿山,以开采方式的标准化,资源利用的高效化,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生态工艺的环保化,矿山环境保护的生态化为标准,促进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三)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三、治理措施(一)县城规划区核心区生态修复和治理。对因城市规划建设破坏的山体和矿山,由县建设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规划局配合,于X年9月20日前摸清县城规划区核心区需要生态恢复和治理的底数,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编制完成复垦复绿方案;于X年10月10日前确定施工队伍,全面启动生态恢复工作;于X年12月10日前完成治理工作,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二)全县临时料场的生态修复与治理。对因脱贫攻坚、农村公路、“两居”工程、旅游开发、水利工程和高速公路等建设需要,由各乡(镇、街道)和县交通局申请的临时料场,由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高建办、旅产办配合,督促和组织临时料场业主编制复垦复绿方案,于X年9月20日前启动复垦复绿,于X年10月10日前实施完成。如临时料场业主不履行治理主体责任的,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三)已关闭非煤矿山的生态修复和治理。对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已关闭84家非煤矿山,由县国土规划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配合,于9月20日前对全县进行全面核查,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摸清现状,组织召开业主会议;于X年10月10日编制非煤矿山复垦复绿实施方案,由县国土规划局督促各关闭矿山业主按复垦复绿方案自行组织实施,于X年11月10日前完成治理;对找不到矿山业主或矿山业主不愿自行施工的,由县国土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实施,治理费用从矿山业主缴纳的保证金中支取,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工作的,移交县检察机关依法向矿山业主追缴。针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和村级集体经济占用已关闭矿山场地的,需当地党(工)委、政府和县发改局出具立项批准文件,可不予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各类矿山复垦复绿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县国土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进行现场验收,于X年12月10日前验收完毕并出具验收意见。四、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成立由X同志任组长,X、X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