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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医疗器械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送、售后服务等环节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限度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风险限度的高低,采用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献等。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公司,应当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禁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平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按照本规范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第九条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公司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十条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连续改善;(二)负责收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解决过程实行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解决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被委托运送的承运方运送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十一)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涉及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否决的规定;(三)采购、进货、验收的规定;(四)仓库储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五)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七)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八)医疗器械召回规定;(九)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十)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十一)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十二)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涉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温湿度监测、安装验收、不合格医疗器械解决等质量管理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公司,其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有效期终止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公司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检查学、计算机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公司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质量管理、验收、验配等关键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诊断试剂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查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查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厂商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五)从事角膜接触镜验光及定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六)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七)从事其他有特殊规定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