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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0)9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申报备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秘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