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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解读一、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现行烟花爆竹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脉络第二部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的背景2006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和要求更加严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三)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原《办法》施行7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原《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二、修订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以及烟花爆竹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规范性文件:体现20个字:提高门槛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从严处罚保障安全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分6章、共42条,与原《办法》相比,章节数目相同,增加12条。以下对《办法》各章主要修订内容分别讲解第一章总则共5条,比原《办法》本章增加1条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了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许可要求完善了经营布点的原则调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三条增加了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此规定不仅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也应当依据此项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此规定旨在加强烟花爆竹进出口管理,进出口生产企业往往都以配货等形式组织出口管理,存在经营行为.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为体现市场主导、防止垄断,增加“适度竞争”;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审批原则:“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四条第二款:一是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远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批发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二是贯彻落实《消防法》有关要求,规定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