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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苏新出人〔201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江苏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第三条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已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现在我省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第六条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三)评估、整合、公布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继续教育网络;指导、监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第七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出版单位应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章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各类培训为主。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或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四)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形式,包括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第九条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在职自学形式主要包括:(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第四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条设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一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由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教学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择优选定。省新闻出版局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学基地和教材建设。第十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第十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省新闻出版局。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应对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定期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情况报送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第十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第十五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应严格考勤,保证参培学时。对不遵守培训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