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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选择:一、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要件:1、船货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和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共同海损的后果:1、由所有获救财产的受益人分摊;2、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二、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己承担三、信用证四、贸易术语(6个)1、FOB术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2、CIF术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指定目的港)。3、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4、FCA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5、CIP术语: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6、CPT术语: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FOB、CIF和CFR的共同点:A、风险转移时间: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B、交货地点:装运港(装运合同)C、进出口报关: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D、运输方式: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E、交货性质: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3.比较FOB、CIF、CFR和FAC、CIP、CRT组的区别FOB术语的注意事项:两个及时通知:1、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2、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1、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CIF/CFR术语的注意事项:CIF:卖方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义务只是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限别买方如要投保其他险种,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负加保费用CFR:一个及时通知卖方装船时要及时给予买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需要。FCA、CIP、CPT组术语和FOB组相对应FOB——FCACIF——CIPCFR——CPT原因:随着经济技术进步,越过船舷已无意义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滚装卸、集装箱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等FOB组和FCA组术语的不同点五、公约: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的缺陷1、沿袭大陆法系合同法原则;2、缺乏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考虑;3、条文繁琐,含义不清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国际条约、公约在我国的效力涉及民事法律:国际法优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及行政案件:国内法优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或约定仅在与国内法规定一致时才构成可以直接引用的基础,否则必须援用国内法相关规定2、公约的不适用范围A、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B、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交易。E、船舶、飞机和气垫船。F、电力。G、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三来一补”中排除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只有来样加工属于公约调整范围。3、公约未规范的问题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非“成立”)所有权转移:公约不解决所有权转移(物权问题)公约解决所有权的担保问题(债权问题)产品责任问题:不适用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者伤害的责任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二、名词解释1、根本违约制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约方无法预见。主要包括:1、不在规定时间内交货。2、宽限期满仍不交货。3、卖方不交货或延迟交货。2、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1、船货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和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3、单独海损的构成要件: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1、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2、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3、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己承担4、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