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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2004第12卷Vol.12(总35期)JOURNALOFSJTU(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SUM,No.35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陈浩然(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一个争议颇为激烈的理论问题。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形成各种证明标准的历史条件和标准环境进行了比较对照,并从诉讼实践的价值取向等角度,对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实体真实的标准加以分析,提出了正当程序的要求之下追求实体真实的必然性,以及强调科学证据与科学证明的必要性等理论观点。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实体真实;科学证明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095(2004)0120017206TheStandardsofProof———ObjectiveAuthenticity,LegalAuthenticityandSubstantialAuthenticityCHENHao2ran(SchoolofLaw,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Abstract:Thestandardsofproofincourtproceedingsareahighlycontroversialsubject.Inthepresentpa2per,theauthorcompares,historicalenvironmentsandlegalconditionswhichproducedvariedstandardsofproof.Theauthoralsomakesananalysisonthestandardsofobjectiveauthenticity,legalauthenticityandsub2stantialauthenticityundervalueorientationsinlitigantpractice.Thus,theauthorproposesthenecessitytopur2suesubstantialauthenticityonthebasisofdueprocess,andhealsoemphasizestheindispensabilityofscientificevidence.Keywords:standardsofproof;objectiveauthenticity;legalauthenticity;substantialauthenticity;scientificevidence近年来,基于证据思维这一特殊的认识途径和然归属和执着追求,也是证据运用的理想目标。但认识目的,国内部分学者针对证据的认识对象与认是,诉讼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阐明认识的真理性,诉识论原理展开了非常激烈的争论。关于证明的标讼给予证据的认识环境与认识条件并不绝对支持发准,理论上出现了“客观真实”、“主观真实”以及“形现客观真实的目的。相反,所谓的主观真实即建立式真实”“、法律真实”等不同标准的尖锐对立。在认识主体内心的关于特定事实的确信,处于理性与良知之间的内心确信,被视为自由心证制度对于一、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证据认识的必然要求,其所强调的是认识结论中疑从哲学的原理上分析,客观真实是认识论的必问和歧义的彻底排除,从而将结论的无合理怀疑性收稿日期:2003210229作者简介:陈浩然(1951-),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8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2卷视为裁判的唯一基础。主观真实则要求依靠人的认阐明认识的真理性的目的;实体真实也不同于形式识的能动性,将真实的概念建立在认识主体的自我真实,因为实体真实要求将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定义之中,因而与客观真实的要求明显对立。所谓接近于客观真相,不受法定证据公式的引导与限制;的“形式真实”即既定的形式与拟定的形式之间的相实体真实也不同于“法律真实”,因为实体真实中不互统一,通俗地说,也即表象的真实与目的的真实的仅包含实体法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包含着程序相互结合,因而被认为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功利目标。正义的一般原则。退一步说,如果法律真实的概念换句话说,所谓的形式真实也就是将证据的法定形能够成立,那么实体真实提出的证明标准较之法律式视为定罪事实的样板和模本。在刑事诉讼中,来真实更为严格,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更能迎合法律源于法定证据制度的所谓“行为形象”(Tatbestand)的要求。就是形式真实的典型表现。二、法定证据环境中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所谓的形式真实不是实体上的真实,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