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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NUMPAGES7頁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內政部930520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745號函同意備查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內政部970815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240號函同意備查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在學證明乙份。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印領清冊。切結書。核發金額: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學年上下學期助學金申請書申請日期:年月日編號:姓名性別貼照片處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就讀學校科系及年級申請學校聯絡人姓名職稱電話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證明文件□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在學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家境清寒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註:1.表列資料僅做為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審查之用。2.如有任何問題及意見歡迎洽詢本會電話:02-89127636,網址www.rel.org.tw23143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5樓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颱風茲證明於年月日水災地震災害期間,居住於本鄉(鎮、市、區)村里鄰路街巷弄號樓,確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無訛,特此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名稱中華民國年月日(請蓋印信)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學年度第學期助學金印領清冊學校名稱:序號班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助學金額(元)蓋章備註12345678910合計註:本清冊須加蓋學校校印。校長:〔蓋職名章〕會計:〔蓋職名章〕出納:〔蓋職名章〕中華民國年月日電匯往來銀行(請檢附領款學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銀行別:銀行代號: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切結書1.本人非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第四點所稱大專校院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2.本人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以上若非屬實,願無條件返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立切結書暨具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就讀學校:電話:地址:縣鄉鎮里鄰市市區路(街)段巷弄號樓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