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即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五类人群。在上述五类法律援助主体中,执业律师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研究表明,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一万名穷人中配备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仅贫困人口2009年(中国2009施行新的贫困标准)已约达43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约为3597万人)「’]一项就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8600人,但事实上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中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数仅为5866名(截止2009年底),和这个最低标准人数相差甚远。与此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开展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加,从以往简单的民事、刑事咨询,到普遍的诉讼代理,加之诸如农民工追讨欠薪纠纷、土地拆迁纠纷等新兴法律援助热点问题的不断涌现,社会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状况来看,制约法律援助有效运行的主要因素重要是经费问题中。中国也不例外,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运行经费的筹集方式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前述我们己分析,法律援助的开展主要靠财政经费,而财政拨付经费的有限性与法律援助经费需求的无限性始终是一对矛盾体,从我国各地方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来看,虽然暂时可以通过诸如限制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限制法律援助范围扩大等手段予以解决,但难以维继的局面最始仍会发生,形成不了长效机制。如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的瓶颈无法打破的话,会重蹈西方某些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因经费紧张而导致发展后劲不足的覆辙。一、校内法律援助教学基地的必然选择高校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大多集中安排在毕业前的23个月完成,他们的实习基地一般都依赖于校外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这种依托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必然有其内在的缺陷。主要原因有:法律实践教学往往依赖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学校法学教师一般均不参与实习带教工作。学校往往在学历教育全部理论学习结束后,统一安排实习,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无法交错进行,可能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笔者认为,高校过渡依赖于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培训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有其弱点,这并不比法学教育阶段全程参与法律实践的校内实践基地来得便利、科学。应该说,高校依靠自身师资力量,举办法律实践教学基地是最佳选择,但受制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隶属于高校自身或者说以高校法人申办的法律机构并不多见。第一,经费问题。经费短缺成了普遍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瓶颈。必要的经费支持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和教学实践的重要保证。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较少,主要是:(1)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委派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案件补贴。目前,江苏地区的补贴额度一般在400~600元。委派案件以诉讼类为主,每年数量并不多。(2)高校法学院(系)、校团委、学工等部门为维持本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运行和开展法律宣传所投入的基本费用。这部分经费拨付渠道并不稳定,一般不纳入学校部门经费预算,只是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挤出一点。(3)除这两个主渠道以外,也有少数高校能够成功申请到国外公益基金的支持、寻求到企业捐助等办法。造成经费困难的另一原因在于法律援助收费上的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法律援助重要分支机构,即便经费紧张,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不足、不稳定,影响到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法学教师和志愿者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参与度。因此,某种程度上,经费投入成了解决法律援助站的核心问题所在。第二,人员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主要来自于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的教师,他们一般是具有兼职律师职业身份的双师型法律人才。在学校教学制度层面上,由于普遍没有建立起支持、鼓励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制度和规范,他们参与法律援助与教学待遇没有挂钩,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并不大。加上大部分双师型法学教师主要通过个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学生一般不参与,这对法律实践教学并没有太大帮助。另一部分为招募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主要来源于法学专业学生、研究生以及部分非法律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的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信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原因。三、高校法律援助教育基地的发展与完善第一,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制度建设,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等对待。首先,加强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一是明确专(兼)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