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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总结【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国际商法重点总结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CISG:Article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2)、对要约人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给付对价或是签字蜡封形式—-——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对价制度的改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对价,法律也承认“确定的要约”,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必须是商人;(2)要约已经规定期限;(3)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并由要约人签字。大陆法系: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能撤销.若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若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表明: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法国法规定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要约,但是必须赔偿因其撤销要约的行为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度地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表示这种约束力。)CISGArticle16(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PICC:第2。1.3条(要约的撤回)(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第2.1.4条(要约的撤销)(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2)承诺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国法(镜像规则)要求承诺像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英美法院针对“格式条款”的“最后一枪”或者“最后一句话”理论,即以最后一份标准表格中的条款为正式合同的内容。CISGArticle19: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