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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医务吗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义务有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医疗微信注意义务等。1、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医务人员医疗义务的产生基于医疗会合同的成立和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由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是一种医疗合同的关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即履行医疗义务,履行合同的规定与义务。在医疗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执业医疗义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治疗。医务人员日常医疗服务行为中的执业医疗义务只有在医疗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间才是有效的。如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要继续门诊治疗、随诊观察或进行康复治疗等,则这种执业医疗义务仍然继续存在。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医务人员的其他义务都是基于这项义务产生的,例如,紧急抢救义务、转诊转医义务等。如果医务人员的这项义务消失,那么其他义务也随之消失。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亲自坐诊问诊的义务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选择科室与挂号,表明医疗合同的成立。现在医院门诊分为一般门诊和专家门诊。一般门诊是医疗机构安排工作后,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但专家门诊对于患者来说,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现在这些指向性发展为患者选医制度、患者选择医疗小组制度等。这些指向性的挂号都是医疗机构向患者特别介绍和推荐,并得到患者的信任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一般门诊还是患者选医师等,医务人员均应履行这种合同义务,亲自坐堂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而不能采用假冒名医之名等手段欺骗就医者。二、作出诊断的义务诊断包括初步诊断是医师在经过对患者的问诊、检查后,对患者的健康状况作出的医学专业判断。因此,在这项义务的履行中,应做到:(一)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会诊或转科的判断。二)根据患者的检查结果,独自作出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三)根据本院的治疗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转院的判断,并在转院前和转院过程中坚持对症治疗。三、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本义务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状态或维持健康的主要手段。但这项义务并不是医务人员可以单方面决定或实施的,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该项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针对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或诊断性治疗方案。二)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方案前应充分向患者解释治疗方案药物、手术的选择与利弊特点、以及患者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在获取患者同意后,交护理人员执行并叮嘱注意事项。(三)随时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患者实施治疗出现的特殊情况与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方案,将医疗损害降至最小程度。2、什么是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是指医方不能因治疗护理问题使患者病情加重。否则,不仅有悖患者就医治病的意愿,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宗旨,损害了组织的名誉和形象。但认定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不能仅凭治疗结果进行评判,而应严格区分两个关系:一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与治疗无效的关系。如果医方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常规,但由于患者疾病本身的不可救治性所导致的自然转归,医方可免除责任。二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关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属医疗风险,一般来说应由患者负担,而不应由医疗机构负担。只要医方操作正当,对并发症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而仍不能避免,则医方不承担责任。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而医疗机构又不能证明患者病情的加重系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并发症时,就能用过错推定的形式推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进而责令其承担责任。3、什么是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告知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律行为之前,为征得患者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法律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告知的义务。其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医疗法律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师对患者就该医疗法律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告知。一般医疗过程中常常实施的没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法律行为,可不作说明告知,如对症状较轻的疾病的检查、注射和用药等。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说明告知针对的对象,合法的说明告知对象包括:一、法定代理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患者,医务人员实施说明告知的对象应为其双亲;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医务人员实施说明告知的对象是其配偶、双亲、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二、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