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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4工程管理细则之十一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在各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项目管理应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第三条工程项目采取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责任体系。第四条项目安全目标: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火灾、交通、爆炸事故;无行车及海损事故;无其他恶性事故(事件);项目年度轻伤频率控制在7‰以下。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集团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由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监察处)归口管理。第六条项目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各级安全专、兼职人员须按照国家、行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项目的施工生产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主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第九条党政工团其他领导、技术人员、施工生产及相关部门、作业班组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均按各自分工负有相关岗位安全责任。项目部安全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集团公司根据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重点,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且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第三章项目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项目部在组织制定或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布置设计、生活建筑物及施工辅助结构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项目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与安全操作要求。第十四条全体施工、生产人员(包括分包队伍)、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经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方可进场作业,考试成绩填入安全教育卡。第十五条分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等证照,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劳动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基础施工前,必须按照地质勘探报告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编制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七条高空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板、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应配备救生设备;水上施工船舶必须锚固可靠,无论在顺水、逆水或有风浪的情况下,都应该有足够的控制能力。第十九条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以及水下作业要进行严格监控,要有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二十条大型临时设施的结构必须稳定,并满足施工要求;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的大临设施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锅炉及压力容器等要保证良好的运转状态,限位器、保险等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作业时穿戴好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在新建或改建营业线施工时,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中采取的技术措施要以铁道行业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禁违章蛮干行为。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施工环境、安全生产措施、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人,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整改后的记录。第四章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第二十五条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事故调查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第二十六条发生职工责任死亡事故,依照集团公司桥安[2001]197号文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对有意隐瞒死亡事故,集团公司给予严肃查处。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或主管领导接到报告不及时处理的,也将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安质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统计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报表于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