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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发表时间:2021-7-120:47:00阅读次数:125所属分类:HYPERLINK"://yangzx.fyfz/cat/63994"\t"_blank"教学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也曾在和律师事务所讲过。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络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络法律的制定。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侧重民法。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亲的"五性":社会性、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单读者难窥"全豹"。因此利用春节假对讲稿进展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一、法律的社会性〔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对象。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理;行政法行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理是检验真理的。但所谓理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理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的几代人长时〔数十年上百年〕的理。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三〕学习法律要求"考虑、判断"。""指不迷信书本、教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考虑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记硬背。"考虑"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展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考虑":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可以自圆其说。其次要"考虑":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师承有联络?还要"考虑":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等等。例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存在肯定与否认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甚至同一学者也一会持肯定说一会持否认说。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那么等著作中分析这一理的优点并无一字批判。但在他物权行为的专题研究文中却分析、指出这一理的缺点建议修改民时废弃物权行为理形式改为"债权合同+登记〔交付〕生效"的折衷形式。更有甚者在2001年10月北京召开的现代物权法理研讨会上王先生在会上的发言及会下的交谈中建议中国大陆采纳物权行为理形式但在提交会议的书面文中却继续批判物权行为形式明确表示赞成社科院物权法草案采折衷形式认为符合物权法开展的潮流与欧洲民物权变动的方案相合。同一学者对同一问题为会一时肯定一时否认会上肯定会下否认口头肯定书面否认?在民法中肯定是严格按照现行法解释、讲解属于解释;在文中否认是进展学术研究属于立法伦。因此中予以肯定并不是真正的作者自己的理观点文中的否认才是王泽鉴先生的理观点。在会上、口头肯定物权行为理并建议中国大陆采用因为德国学者在场王先生国博士可能是不愿与德国学者当面冲突;在提交会议的文中否认物权行为理并赞同我们的草案是王泽鉴先生一贯的学术观点。在进展考虑的根底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考虑"根底上的"判断"。"考虑、判断"关键在"判断"。而"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作为判断?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根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根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历"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例如近年创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在媒体上发生剧烈争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第一认为符合合同原那么;第二认为法律并无制止性规定法律未予制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对受害人有利。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根本原理"作为判断;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历"作为判断。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的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法"根本原理"作为判断。第二项假如酒醉开车可以投保那么、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根本原理"作为判断。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创办这种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者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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