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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中建六局的工程质量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建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建六局所属各级和直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是中建六局所属各级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中建六局所属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部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六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第二章质量方针第七条中建六局的质量方针是:恪守诚信,竭诚服务,铸造精品,追求卓越。第八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第九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和贯彻ISO9000族质量管理标准,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第十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化手段,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第十一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第十二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积极组织各项技术培训以及新标准、新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和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责任心。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公司(区域公司)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分公司(经理部)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四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专业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配备2人;3万平方米以上不得少于3人。第十五条中建六局工程部是中建六局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中建六局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第十六条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管理机构、项目部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所属施工企业(区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质量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本企业有关工程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抓好全局全员质量教育工作,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把工程质量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负责组织审定各级工程质量责任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主要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充实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十八条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订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创优计划,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听取质量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纠正措施。负责对全员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铸造精品追求卓越的质量意识,大力开展“创优工程”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负责工程质量事故整改的落实。第十九条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从技术管理上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定期听取质量管理部门汇报和审查年度质量目标和指标计划;组织领导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改进的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协助局长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创样板工程和优质工程活动,抓好典型,组织经验交流;审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审查优质工程项目,并提出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