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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从“重庆打黑”案引发的思考去年6月以来,重庆市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348人,立案查办涉黑团伙案件63个、涉恶团伙案件235个,摧毁了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同时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打黑期间,龚刚模案、李庄案、黎强案疑点重重引发轩然大波。今年4月14日,在重庆打黑中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原重庆司法局局长文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这被认为是重庆扫黑接近尾声的一个重要信号。虽然各界对于HYPERLINK"http://news.qq.com/zt/2009/cqdh/index.htm"\t"_blank"重庆打黑,议论颇多,但在本地,深得重庆市民认同却是不争事实。大多市民皆表示,较打黑之前,安全感大大提升。然而,事件平息之后,我们不禁要思考,文强等国家领导干部为何会贪赃枉法,腐败至此?社会黑势力何以如此猖獗,未能及时得到法律制裁?李庄作为律师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又带给我们那些思考?在办案中的确出现了一些情况:第一,办理本案的律师,不得会见被告人。被告人不管犯了什么罪,不管严重到什么程度,他都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律师有为他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有会见权,而在本案中一律不得会见。第二,在审判阶段,所有律师都看不到案卷。第三,所有的案子都是快起诉,快审理。律师看不到案卷,会见不到被告人,如何发挥辩护权?而且在开庭时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听案件,把起诉书宣读完就可以走了,庭审结束以后再通知代表、委员座谈。这就意识形态化了,政治气氛太浓。现在是21世纪了,不是1983年的严打,更不是完全没有法制的五六十年代。我们不但要求实体公正,而且程序公正也是必要的。当某种社会现象是个别人的行为所致时,我们可以认为是道德、教育问题;当某种社会现象源于众多人的行为时,我们则应该从制度上找原因。这次打黑暴露出来的——那些贪官污吏权钱交换,鱼肉民众,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以及在地方无法无天的所作所为,这是我们缺乏“法治”的最大弊端。真正的“法治”一定是需要民主制度来保障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根本就不存在。“法治”的主要精神就包括司法独立、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在没有制度支援和保障的情况下,大谈“法治”,能够走多远?当从“制度”层面来审视重庆打黑的时候,则发现,整个件事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和“法治”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的问题,一个足足可以决定我们是否能够拥有真正法治的更大的问题。法律事件政治化,还是政治问题法律化?重庆打黑事件到底是一个法律事件,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我想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是泾渭分明,更不是一目了然的。我们看到:打黑除恶原本是纯粹的法律事件,可这法律事件却偏偏并不那么单纯——重庆打黑实际是有人要用“法律事件”来解决政治问题、达到政治目的,于是,神圣的“法律”也就自然变成为政治服务的手段和工具了。我们都应该清楚,不管重庆打黑是否是一个法律事件,还是有人想政治化,其实际暴露出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甚至“法治”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大至政治制度和民主才能给出答案的问题。然而,如果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的国家,一个有法制却没有法治,有《宪法》却没有宪政的国家里,你又如何可以把政治事件法律化?“重庆打黑”已经结束,然而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深远的。很多地方很多部门都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腐败,在加强党自身执政能力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整个国家法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