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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abao365.com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文件号】司法部令第26号【颁布部门】司法部【颁布时间】1993-07-30【实施时间】1993-07-30【时效性】有效《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确保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加强警戒工作,充实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力量,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第三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是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当前页码:1http://code.fabao365.com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属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根据劳动教养管理所建制规模和警戒任务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设若干小组,进行适当分工。第五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应从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中选调或在增加编制中招干转干,按照核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规模总数5%的比例配备。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岁之间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考核考试,按条件吸收,把好进人质量关。凡发现不适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应及时调换。女劳动教养场所,可按照上述条件吸收适当数量的女干警从事警戒工作。担负门卫等警戒工作的干警,其年龄、文化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警戒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任务职责第八条警戒科应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警戒工作。第九条警戒科的任务和职责是:当前页码:2http://code.fabao365.com(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二)防御外部坏人的捣乱、袭击和破坏;(三)协助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四)配合做好成批劳动教养人员转移、集会、出工、收工等护送工作;(五)领导部署的其他有关警戒工作任务。第十条警戒的任务和方法是:(一)坚守门卫;(二)巡逻放哨;(三)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大型活动的现场秩序;(四)护送成批出动的劳动教养人员;(五)迅速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逃跑和追逃事件;(六)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在事件发生时迅速行动;(七)了解和掌握重点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和场所周围敌、社情,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八)主动积极地同当地公安机关、治保组织和邻近单位联系,开展联防活动。第四章管理教育当前页码:3http://code.fabao365.com第十一条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实行严格执勤、严格管理。对其中担负巡逻、放哨、护送、应付突发事件等执勤任务的干警,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公用枪支、弹药、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其经费和物资必须专项专用,并适当集中住宿。第十二条对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要进行严格训练。制订训练计划,定期集中进行队列、射击、擒拿格斗、使用警械、交通、通讯等工具的训练。第十三条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十四条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种执勤、登记、考核、奖惩制度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规范化建设。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五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劳动教养干部五不准”和司法部第十七号令,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擅自禁闭、处罚劳动教养人员;(二)不准私批私放劳动教养人员;(三)不准滥用警械、武器;(四)不准侵占私吞缴获、罚没物资。第十六条承担警戒工作的干警必须爱护、保管和正确使用好武器、警械。必须建立严格的武器警械领发、保管、保养、携带、使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持当前页码:4http://code.fabao365.com武器警械的安全和良好状态。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开枪。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