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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1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二、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2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的基础上,公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三)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三、国内电子商务法律环境§3电子合同法律规范(二)电子合同的特征(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在网络环境中,首先要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的立法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各国对要约的形式一般都没有加以限制。3.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电子承诺与承诺的生效2.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之时即为交易双方合同的生效之时。对于承诺的生效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做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当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尽管传统合同法中均对合同成立地点方面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方面,合同成立地点的传统法律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五)电子合同的生效§4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2、网络著作权的特点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二)域名的法律保护2.域名的法律纠纷3.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问题“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而在某些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可能以电子格式条款的方式将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加给消费者,在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的垄断行业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三)消费者退换货的问题我国《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