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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①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②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1FOB和CIF的具体规定(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①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必须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以充分通知。②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连环贸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④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