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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特约撰稿周斌企业搬迁引发停工赫比公司恢复生产【案例回放】12月6日下午,因企业搬迁引发员工停工封堵厂门的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及赫比精密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终于恢复生产。据公司总经理萧慰农介绍,为顺利完成搬迁,公司前阶段制定了人员迁移方案,主要是通过配备班车、给予随迁2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协助解决员工子女就学问题、提供免费找房班车等措施,安排员工随同至祝桥新厂址工作。企业还召开了职工代表会议听取了对方案的意见,经修改后于11月29日由车间主管向员工公布方案。然而,次日上午8时,赫比公司百余名对公司搬迁不满的员工,开始封堵厂门,引发劳资纠纷。企业当立刻启动通报机制,很快,浦东新区人保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疏导并于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疏散了集聚员工。-X)D.'0n5\7Eh&~4t0\赫比公司在金桥开发区有好几家企业,今年7月,其中一家企业搬迁至江苏苏州,因为是异地搬迁,员工不能随迁,这些员工获得了相应经济赔偿。但是,此次搬迁是同城同区范围内,但部分员工的诉求依然是不随企业搬迁,参照异地搬迁进行赔偿。11月30日上午劳资纠纷发生后,浦东新区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并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协调、妥善处理。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并成立了赫比劳资纠纷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经协调,赫比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提出了“将班车设置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员工、乘车途中半小时视为工作时间、明确了劳务工假期政策、对涉及本次事件的员工给予保护”等措施,但明确表示不给予经济补偿,并于12月2日将修改方案公示。X5EZ8M'tJI:g-n【关注指数】★★★★★【争议焦点】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要作出合理判断。现实经常遇到的争议比较多的是单位要求员工到新址上班,员工不愿意,但要求经济补偿,而单位不同意,主张按严重违纪处理。矛盾的焦点首先在于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是,则员工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如不是,则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到新址上班,不愿意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辞职,但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最近市劳动仲裁的径是,企业在市中心区内整体搬迁,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企业从中心区搬到郊区,或从郊区搬到郊区,凡是明确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的,也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明确安置方案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人说我们厂的对面就是外省市啊,但是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仅要考量指上班路途,还要综合劳动者的社保、户籍等诸多因素。浦东赫比公司搬到南汇属于从郊区搬到郊区,但是公司安排了班车并缩短了工作时间,员工不愿意去并要求经济补偿没有道理,员工愿意去还要求经济补偿更没有道理。对于部门员工的不合理要求,有关部门是不支持的。至于搬到苏州,那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SOHO上海公司遭讨薪销售人员无底薪【案例回放】12月13日晚,SOHO中国上海公司销售总监胡大维在微博发布消息称,SOHO中国上海公司拖扣员工几百万工资,在遭遇员工抗议后并未得到公司合理回复。目前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经介入,事情可能会出现一些转机。据悉,今年9月以前,SOHO中国在上海的销售团队约2多人,有少部分人会与一家名为“京正东”的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京正东”每月向这部分签约销售人员发底薪、交社保,底薪一般参照上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那些没有与“京正东”签约的销售人员,收入则完全来自销售房屋产生的佣金。据称,SOHO中国在上海给出的佣金标准颇为丰厚,达到1%,即卖出一千万的房屋,销售团队可以拿到10万元佣金,这也是为何不少销售人员在没有底薪和社保的情况下,仍愿意加入SOHO中国销售团队的原因。但9月施行“席位制”以后,所有销售人员都不再与“京正东”签署劳动合同,SOHO中国则要求销售总监自行成立公司,然后再向这些公司授